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6月28日表決通過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》,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。
本法所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,是指以土地集體所有為基礎,依法代表成員集體行使所有權,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、統(tǒng)分結合雙層經營體制的區(qū)域性經濟組織,包括鄉(xiāng)鎮(zhèn)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、村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、組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。
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明確規(guī)定,國家保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,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。國家通過財政、稅收、金融、土地、人才以及產業(yè)政策等扶持措施,促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(fā)展,壯大新型農村集體經濟。
◆編輯:龍慧◆二審:陳吉春◆三審:周亞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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